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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香明与蔡成基、陈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香明,蔡成基,陈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戴香明,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卓光勇、陈旭龙,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成基,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被告陈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戴香明与被告蔡成基、陈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香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成基、陈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香明诉称,2012年起原告戴香明陆续向被告蔡成基设立未经工商注册的ABC凤山工艺(又名凤山工艺、ABC、泉州凤山工艺品厂、凤���等)提供氧化镁成品,其中用于2013年广交会、春交会、秋交会的样品及产品共计四笔,分别为35840元、28240元、20784元、5149元,但是货款一直未支付给原告,被告陈建系被告蔡成基的女婿、该厂负责人,被告陈建亲笔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戴香明出具欠条,承认尚欠原告90013元货款。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都置之不理。请求判令被告蔡成基、陈建立即向原告戴香明偿还货款90013元。被告蔡成基、陈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建于2015年4月25日在四份生产计算单上签字,该四份生产计算单上所载明的金额分别为20784元、28240元、5149元、35840元。被告陈建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尚欠原告上述的氧化镁样品与生产加工款共计90013元,欠条的落款为凤山工艺厂(ABC)、陈建。另查,被告陈建系被告蔡成基的女婿,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被告蔡成基即以“凤山工艺厂”的名义从事工艺品制作及销售业务,1996年被告陈建与被告蔡成基的女儿结婚后即长期参与该工艺厂的经营和管理等事务。但两被告一直未对该“凤山工艺厂”办理工商登记。该厂又称“凤山工艺(ABC)”、“凤山工艺”等。2013年6月至8月间被告蔡成基因身体健康原因住院做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凤山工艺厂”经营上的具体事务较多地由被告陈建负责。2013年“凤山工艺”有陆续下单给原告戴香明加工氧化镁成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四份生产计算单、欠条、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两被告长期以“凤��工艺(ABC)”、“凤山工艺”、“凤山工艺厂”等名义对外经营业务,原告主张债权的四份生产计算单、欠条均有被告陈建签名确认,生产计算单及欠条所载的结算方式符合加工行业的结算习惯,本院对该两份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两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合计金额为90013元。两被告作为“凤山工艺(ABC)”的实际经营者,对该“凤山工艺(ABC)”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蔡成基、陈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成基、陈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香明加工货款900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蔡成基、陈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竹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珊珊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