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纪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243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男,1991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龙海市。201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6年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思佳、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纪某酒后因龙海市东园镇凤鸣村蓝色海洋育苗场门卫邱某未及时打开育苗场大门让其回宿舍一事,在宿舍楼二楼发生纠纷,后纪某用拳头殴打邱某面部,并用脚踢踹邱某胸部等处致其受轻伤二级。案发后,纪某于2015年11月27日到龙海市公安局东园派出所投案。审理中另查明,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纪某一方与被害人邱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邱某对纪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曾某、郑某、肖某、杨某、洪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局东园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纪某的户籍证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纪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纪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纪某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综合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纪某可适用缓刑,但纪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淑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