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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珊诉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珊,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字第718号原告胡珊,女,汉族,生于1991年。委托代理人郭伟,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男,汉族,生于198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珊诉被告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胡珊负担。审判员  雷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