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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利涛、邹振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利涛,邹振欢,石晓龙,马宁,司志华,吕兵,邹宇杰,禹锦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994号原告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国泰路与棋源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康凤利。被告邢利涛,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生。被告邹振欢,女,汉族,1982年11月2日生,系被告邢利涛妻子。被告石晓龙,男,汉族,1983年1月5日生。被告马宁,女,汉族,1987年1月10日生,系被告石晓龙妻子。被告司志华,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生。被告吕兵,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生,系被告司志华妻子。被告邹宇杰,男,汉族,1987年2月4日生。被告禹锦锦,女,汉族,1988年1月8日生,系被告邹宇杰妻子。原告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邢利涛、邹振欢、石晓龙、马宁、司志华、吕兵、邹宇杰、禹锦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确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邢利涛、邹振欢、石晓龙、马宁、司志华、吕兵、邹宇杰、禹锦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红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