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明财与李彦勇、岳维霞、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财,李彦勇,岳维霞,李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991号原告:徐明财。被告:李彦勇。被告:岳维霞。被告:李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财与被告李彦勇、被告岳维霞、被告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财于2016年4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李彦勇位于呼图壁县五街二产区x院x号的房屋一套。原告徐明财以其所有的新B56x**号车、位于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x区x院x栋的房屋[房权证号:呼(2006)013191号]提供担保。担保人徐亚丽、徐亚萍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车牌号为新BXWx**号、新B56x**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徐明财所有的新B56x**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徐明财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x区x院x栋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呼(2006)013191号];三、查封担保人徐亚丽所有的新BXWx**号小型轿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徐亚萍所有的新B56x**号小型轿车一辆;五、查封被告李彦勇位于呼图壁县五街二产区x院x号的房屋一套。在查封期间,上述车辆、房屋由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赠与、毁损、隐藏。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徐明财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