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乃银与禹城市运输公司、李承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乃银,禹城市运输公司,李承友,袁景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712号原告宋乃银,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德江,农民,系宋乃银之夫。被告禹城市运输公司。被告李承友,男。被告袁景华,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乃银与被告禹城市运输公司、李承友、袁景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乃银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乃银撤回对被告的禹城市运输公司、李承友、袁景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乃银负担。审判员 李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