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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敏志与殷玉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志,殷玉峰,陈红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5289号原告杨敏志,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陈文杰,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殷玉峰,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陈红梅,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同上。原告杨敏志与二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殷玉峰、陈红梅于2009年8月2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贷款30000元。原告作为经办客户经理发放此笔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多次向被告催付,被告未归还分文。按照原告单位要求,原告替二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还借款本息33936.0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33936.05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农业银行自助循环贷款通知单一份。证明:2009年8月21日,二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翁旗支行贷款本金3万元的事实;2、贷款“四包”责任合同书一份。证明:行里内部规定,如果客户到期贷款还不上,由客户经理负责归还的事实;3、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证明:原告替被告偿还贷款33936.05元的事实;4、2015年11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支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涉案贷款到期后,原告替被告偿还贷款本息33936.05元的事实;5、结婚证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情况,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特征,故本院确认原告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被告殷玉峰与被告陈红梅系夫妻。2009年8月21日,被告殷玉峰与中国农业银行翁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用途农业生产,月息11.13%,还款日期2012年8月21日。原告及案外人孔令铁经手办理。贷款到期后,被告殷玉峰未能偿还欠款。根据农行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由经办人代为偿还。截止2012年12月30日,被告欠本息合计33936.05元,原告代为偿还。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殷玉峰与农行签订了贷款借款合同,该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使用贷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农行偿还全部贷款,原告依照农行内部规定,替被告偿还了到期贷款本息。原告作为发放该笔贷款的经办人,为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使被告免除了偿还农行贷款义务,从而该债权转移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有权向被告殷玉峰行使追偿权。因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对外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为其偿还贷款本息33936.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给付原告,故应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贷款本息33936.05元,并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国生审 判 员  张立鹏人民陪审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