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恩瑞可科技有限公司,李昌义,崔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恩瑞可科技有限公司,李昌义,崔云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187号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三工业区A区A4栋。法定代表人周林。被告深圳市恩瑞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26层08A。法定代表人李昌义。被告李昌义,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崔云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恩瑞可科技有限公司、李昌义、崔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卫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壬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