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699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住宁县。被告雷某某,男,汉族,住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