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699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住宁县。被告雷某某,男,汉族,住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