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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588号罪犯王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涵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以被告人王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赃物赃款退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38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6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900元。其中之前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13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3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