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381-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系咸阳市人民精神医院职工,住礼泉县城市新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系咸阳市渭滨粮食储备库职工,住咸阳市毛条路新纺三路统筹小区。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礼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孩子张飞某由杜某抚养,张某于2015年3月起每月月底付给孩子抚养费400元整,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时止。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孩子抚养费共计36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38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