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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罗双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罗双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14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占国,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啸,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双菊。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罗双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称,2014年7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申办一张信用卡。截至2016年2月9日,被告应偿还37860.87元。但被告一直不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37860.87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