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刑更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罪犯唐厚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厚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803号罪犯唐厚福,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邻水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唐厚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余漏罪,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广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0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应于2018年3月1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厚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02分,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右侧肢体瘫痪,右小腿截肢术后,于2016年1月20日被监狱列为病犯管理。该犯未缴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厚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厚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