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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磐石环宇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勤美达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磐石环宇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勤美达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212号原告天津磐石环宇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韩玉荣,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勤美达工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技术产业园区塘沽海洋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明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虎,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玉雯,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磐石环宇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勤美达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磐石环宇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磐石环宇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磐石环宇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