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与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苏梅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苏梅如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240号原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水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争荣、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姚爱民,总经理。被告:苏梅如,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杰梅龙商贸有限公司、苏梅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晓军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