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95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