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衢州市衢江区凌翔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衢州市衢江区凌翔电子有限公司,蒋翔,蒋土民,蒋树根,占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宾港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4778061-2。法定代表人吾利民。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凌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西路8号右侧第三栋,组织机构代码:56586229X。法定代表人程仁富。被执行人蒋翔,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蒋土民,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蒋树根,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占土英,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5)衢商初字第0037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9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