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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薄某某、邵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某,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刑初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薄某某,)荣家村6号。被告人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某某。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顺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某、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才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某某及其辩护人程玉峰,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顺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8日,被告人薄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菜市场附近向被告人邵某某出售冰毒131.69克,收取毒资15000元。2、2015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薄某某租住的江苏省昆山市隆祺丽景小区1栋西单元807室内搜查出冰毒95.91克、若干透明自封袋等物品。3、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六安市六舒路大岗头附近、六安市“7+1”宾馆附近的“澳门豆捞”、“浓浓咖啡”门口、六安市“钻石娱乐会所”边的红棚子等地先后五次向吸毒人员何某出售冰毒共计3.5克,收取毒资1500元。4、2015年3、4月至8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六安市六舒路大岗头附近、六安市“奥斯汀”酒店附近、六安市国际轻工城小区“假日宾馆”等地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胡某甲出售冰毒共计1.2克,收取毒资1200元。5、2015年8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六安市六舒路大岗头附近、六安市火车站附近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胡某乙出售冰毒共计2.7克,收取毒资2100元。6、2015年3月至8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六安市浙东商贸城小区附近先后9次向吸毒人员董某出售冰毒共计6克,收取毒资2900元。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分别是:一、被告人薄某某辩解称:2015年9月8日,被告人薄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菜市场附近向被告人邵某某出售冰毒30克,其余100克是委托邵某某代为保管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涉案毒品含量极低,只有10%以下,存在大量掺假,应对毒品进行含量鉴定。2、被告人薄某某后期供述改变,只出售给邵某某冰毒30克,该事实与邵某某证言相印证,因此认定薄某某出售给邵某某冰毒131.69克,证据不足。3、被告人薄某某系江苏省昆山市新镇派出所警方线人,建议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邵某某辩解称:1、其向薄某某购买冰毒是30克,另外100克是薄让其代为保管的。2、其未向何某、胡某甲、胡某乙、董某出售毒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购买冰毒131.69克,证据不足。虽然案发现场从邵某某身上搜到冰毒131.69克,但邵某某只购买30克,其余100克是代为保管,该事实得到薄某某的证实,且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2、起诉书指控邵某某贩卖毒品的3、4、5、6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8日,被告人薄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菜市场附近向被告人邵某某出售冰毒131.69克,收取毒资15000元。2、2015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薄某某租住的江苏省昆山市隆祺丽景小区1栋西单元807室内搜查出冰毒95.91克、若干透明自封袋等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2015年9月6日,小唐打电话说在家没有事干,让其为他购买冰毒130克,每克150元。其知道邵想贩冰毒赚点钱,其让小唐先打15000元到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银行卡户主是其母亲荣雪珍)上。9月7日中午,小唐给其发短信说他快到昆山了。9月7日晚上,才和苏州市木渎镇的上家联系上,购买冰毒230克,上家将230克冰毒分成四份,二份50克,一份30克,一份100克。其拿到冰毒后,约9月8日凌晨四点半钟回到昆山市隆祺丽景小区家中,就打电话给小唐说冰毒到手了,他还说没有车,让其给他送过去。其将两袋50克的冰毒放在一个袋子里,放到卧室床头柜旁的电脑包里了,将一袋100克和一袋30克的冰毒用一张“永和豆浆”外卖服务卡的纸包到一起,让陈亮开车送其到昆山市友谊农贸市场附近,时间大约是早上五六点钟。小唐在一个红绿灯路口上了陈亮的车,然后陈亮将车停在路边,小唐在车上后排将3000元钱交给我,其将冰毒交给小唐,说唐与其说好剩下的1500元等他回到六安后再打款。其平时与小唐联系所用手机号为189××××1008、152××××1434,小唐的手机号码是186××××1198。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8月20多号的时候,其打电话问“光头”手上可有冰毒,要他帮搞二三十克。“光头”开始说没有,后来说能买到,让其先把钱打上。9月6日,其通过农行的ATM机从六安给他打款15000元,9月7日其座动车到了昆山。9月8日上午五六点钟,“光头”讲冰毒刚买回来,问其在哪,他们约定在友谊路菜市场大门口见面。其先到地方,“光头”座一辆轿车过来的,他座在副驾驶上,在车上“光头”交给其用“永和豆浆”外卖单包着的东西,说是刚买来的冰毒,说有他的也有我的,重量131.69克。其把冰毒装在裤口袋里,下车刚到菜市场的拐角处,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与“光头”联系所用手机号码是186××××1198。3〉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微信与薄某某认识。2015年9月8日下午其在薄某某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搜查薄某某家里时,在他床头柜下面一个包里发现大量的冰毒,在床边一个小铁盒里面查到几袋小包冰毒。4〉、辨认笔录:薄某某辨认照片8是“小唐”,真实姓名邵某某;邵某某辨认照片3是“光头”,真实姓名薄某某,丁某对薄某某进行辨认。5〉邵某某身体的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9月18日从邵某某裤子右侧口袋中搜出一包用“永和豆浆”外送服务卡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包、手机二部、三张银行卡。6〉被告人薄某某住处的搜查笔录证实:在其家中电脑包和方形铁合内搜出毒品疑似物、“永和豆浆”外送服务卡、农行卡、无色透明塑料自封袋等。7〉、书证、物证照片、扣押清单、称量记录证实:从被告人薄某某家中、邵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重量级分别为95.91克、131.69克。8〉、鉴定意见书证实:薄某某家中、邵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送检检均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9〉、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报告证实:邵某某检测结果呈阴性,薄某某检测结果呈阳性。10〉书证银行卡流水证实:荣雪珍借记卡由薄某某使用,邵某某通过银行向薄某某打款15000元。3、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六安市六舒路大岗头附近、六安市“7+1”宾馆附近的“澳门豆捞”、“浓浓咖啡”门口、六安市“钻石娱乐会所”边的红棚子等地先后五次向吸毒人员何某出售冰毒共计3.5克,收取毒资1500元。4、2015年3、4月至8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六安市六舒路大岗头附近、六安市“奥斯汀”酒店附近、六安市国际轻工城小区“假日宾馆”等地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胡某甲出售冰毒共计1.2克,收取毒资1200元。5、2015年8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六安市六舒路大岗头附近、六安市火车站附近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胡某乙出售冰毒共计2.9克,收取毒资2100元。6、2015年3月至8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六安市浙东商贸城小区附近先后9次向吸毒人员董某出售冰毒共计6克,收取毒资2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何某(绰号何老四)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春天开始从邵某某处总共购买了七八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7月的一天,在六安市龙泉宾馆,其向邵某某购买200元的冰毒,邵给了其0.4克,这次他没有收钱。大约在十几天后,也是7月份的天夜里,其在六舒路大岗头路边向邵购买300元0.7克冰毒。第三次是7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大岗头向邵购买300元0.7克冰毒。第四次是8月份的一天,在7+1宾馆旁边澳门豆捞门口向邵购买了300元0.7克的冰毒。第五次是8月份的一天,在7+1宾馆旁边的浓浓咖啡门口向邵买了300元0.7克冰毒。第六次是8月的一天晚上在大岗头向邵购买300元0.7克冰毒。2〉、证人胡某甲(绰号小甲)证言证实:其是2015年三四月份通过梦梦的女子认识唐伟的,他住在六安市国际轻工城“假日宾馆”。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梦梦给了其唐伟的电话,说向唐购买冰毒,唐不相信,后其交300元给梦梦,由梦梦向唐购买0.3克冰毒。四五月的一天晚上,其打电话给唐伟要买300元冰毒,唐叫先到邮政储蓄银行打款到他帐户上,后到六安市奥斯汀酒店附近的一个大石那拿冰毒。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假日宾馆去了,向唐购买300元0.3克冰毒。3〉、证人胡某乙(绰号大成)证言证实: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其从邵某某手上购买两袋800元的冰毒,一袋500元的0.8克,一袋300元的0.4克。大袋子是黄某朋友要的,小袋子的冰毒是自己吸食的。8月底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在六安市汽车南站加油站出口路边,向邵购买300元0.3克冰毒,这次是帮小杰买的。8月底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到大岗头加油站马路对面找邵买冰毒,看到“四哥”刚离开,其向邵购买500元0.7克冰毒,钱是小杰的一个朋友给的,其和小杰及他的朋友一起吸食的。9月初大约五六号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在六安火车站停靠出租车的地方,其向邵购买500元大约0.7克冰毒,吸掉二三分后,朋友小伟知道了,给了300元,把剩下的都买去了。4〉、证人董某(绰号梦梦)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三四月份通过黄某认识唐伟的,他的手机号码有186××××1198、147××××0602、155××××9283,其知道唐伟、黄某、大成都是贩毒的。2015年三四月份,其问黄某买冰毒,黄某说唐伟手中能买到,并给了他的电话号码。黄某先电话联系唐伟,其打唐伟电话,说想买300元冰毒。当天下午,在其租住的浙东商贸城天桥下面,一个不认识的小男孩将0.6克冰毒给了她。过了一二天的晚上,通过电话联系,唐伟开车来到浙东商贸城天桥下面卖给其0.6克冰毒,其给了唐300元。还是在三四月的一天的晚上,唐开车来到浙东商贸城AB区之间的天桥下,其向唐购买300元0.6克的冰毒。第四次,在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其联系唐,唐开车到其租住的浙东商贸城房屋楼下,向唐购买300元0.6克冰毒。五月份的一天晚上,经联系,唐开车到其租住的浙东商贸城房屋楼下,其向唐购买300元0.6克冰毒。第六次,六月份的一天晚上,其联系唐伟,唐开车来到浙东商贸城AB区之间的天桥下,其向唐购买300元0.6克冰毒。同是六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同一地点,其向唐购买300元0.6克冰毒。第八次,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唐伟告诉其要外出两天买冰毒,后唐开车来到其租住的浙东商贸城房屋楼下,其向唐购买500元1.2克冰毒。又是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唐伟所住的六安市国际轻工城的“假日酒店”3楼房间,向唐购买300元0.6克冰毒。其每次向唐伟购买冰毒,300元的一般付现金,没有钱先欠着,等有钱了再打到唐伟的银行卡上。其和唐伟联系所用的电话号码是183××××1211、183××××1181。其和唐伟熟悉后,知道他经常到外地购买冰毒,去一趟约二三天时间,他至少出去购买冰毒五次,但他自己不吸毒,靠贩毒赚钱。5〉、证人鲍某证言证实:其是2015年五六月份通过“二子”认识邵某某的,他的绰号叫“唐伟”,他和“大成”、“老四”、“黄某”关系熟,他是贩毒的,“大成”、“老四”、“黄某”都从他手上买过冰毒。邵某某赌博输了钱,向“大成”借钱,然后用冰毒抵账。6〉、证人黄某(绰号海子)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七八月认识唐伟的,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他喜欢赌钱,在赌场里听别人说他是卖毒品的。后因为借钱的事和他发生了矛盾,就不再联系,后期其不想找唐买冰毒。2015年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找朋友“强子”帮忙,向唐伟购买300元的冰毒,钱是“强子”到银行往唐卡里打的。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邵某某对胡某乙、黄某、董某、鲍某、何某、小甲(胡某甲)进行辨认,证人何某对邵某某、大成(胡某乙)进行辨认,证人胡某甲对黄某、邵某某、梦梦(董某)、进行辨认,证人胡某乙对“四哥”(何某)、邵某某、黄某、琴琴(鲍某)进行辨认,证人鲍某对“老四”(何某)、“大成”(胡某乙)进行辨认,证人黄某对“大成”(胡某乙)、唐伟(邵某某)进行辨认,证人董某对唐伟、黄某、大成进行辨认。8〉、书证通讯记录证实:证人胡某乙使用的手机号码182××××7351与被告人邵某某手机155××××9283的通讯记录,通话记录193条,短信记录204条。证人鲍某使用的手机182××××5075与被告人邵某某手机155××××9283的通讯记录,通话记录68条,短信记录131条。证人胡某乙使用的手机号码183××××4300与被告人邵某某手机155××××9283的通讯记录,通话记录127条,短信记录99条。证人何某使用的手机137××××2122与被告人邵某某手机155××××9283的通讯记录,通话记录3条,短信记录1条。证人董某使用的手机183××××1181与被告人邵某某手机155××××9283的通讯记录,通话记录65条,短信记录175条。9〉、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薄某某、邵某某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薄某某、邵某某到案情况。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贩卖给被告人邵某某冰毒是30克,其余100克系委托保管,涉案毒品含量极低,只有10%以下,存在大量掺假,应对毒品进行含量鉴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到案后前三次供述一致,出售冰毒数量为131.69克,且与扣押清单、检测报告、打款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法庭审理过程中其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要求毒品成分鉴定,但未提供大量掺假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故对其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购买冰毒的数量应认定为30克,其余100克是薄要唐代为保管的,其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未向任何人出售毒品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查明,邵多次向多人出售冰毒有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互相印证,故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至2030年9月7日止。)二、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至2030年9月7日止。)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太铁审 判 员  李朝平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洪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