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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与陈秀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陈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王向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斌,辉县市××保护局法制信访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鹏,辉县市××保护局法制信访科副科长。被执行人陈秀录。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陈秀录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生效的辉环罚(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秀录的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纳罚款20000元,并交纳罚款数额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交纳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秀录已于2016年3月死亡,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秀录可供执行的遗留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遗留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的辉环罚(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