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坤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坤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35-2号原告山东坤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新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坤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享有的破产债权29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享有的债权分配余额29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风军人民陪审员 王鲁军人民陪审员 吴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