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史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县X镇X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X居*号楼*单元****室。200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9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铁岭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在辖区网上追逃抓获,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罗锅桥附近旺蕾塑钢窗店门前,将店主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北京先科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车骑至银州区第九小学附近的老县剧团处,将三轮车上五块电瓶卸掉并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经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4300元。2、2015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王钢堡乡张当堡村七组28号平房,破窗入户将失主宋某某放在鞋盒里的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枚白金戒指、一块手表、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3、2015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福成浴池门前,将司机菅某金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辽K345**号的灰色福田牌商务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起赃。经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4、2015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浅水湾祥龙居11号楼楼下,将失主李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辽M70L**号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的发动机卸下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00元人民币。经铁岭市价格认证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0元。5、2015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县医院院内,将失主刘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辽M77E**号白色东风小康牌面包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起赃。经铁岭市价格认证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6、2015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浅水湾小区东门,将失主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辽D268**蓝色欧曼挂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卖掉。经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人民币共计1800元。7、2015年9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在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物流城农机市场西侧利顺啤酒批发店门前,将失主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辽M418**号蓝色解放货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卖掉。经铁岭市价格认证鉴定:该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700元。8、2015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与昌盛街交汇处的西大广告店内,将失主韩某某放在该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0元、一台组装电脑机箱、一台老式显示器、一台爱普生牌打印机、一个电焊机、一个小气泵等物品盗走。经铁岭市价格认证鉴定:该电脑机箱价值人民币800元、打印机价值人民币500元、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00元。9、2015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劳务市场中段贝佳人内衣店,用铁剪子把卷帘门门锁剪坏,再砸坏门玻璃入室,将失主王某某放在屋里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一台电脑机箱、一台监控器硬盘盗走。经铁岭市价格认证鉴定:该监控器价值人民币200元10、2015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物流城五金市场利民五金店,用锤子把门玻璃砸坏入室,将失主肖某放在屋内的400元现金、一台电脑机箱、一台监控硬盘等物品盗走。11、2015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浅水湾凤舞居小区南门桔子便利店,用铁剪子把门锁剪断入室,将失主宋某某放在屋内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七条硬中华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八条红色硬南京香烟、一条南京炫赫门香烟及一条南京佳品、三条利群香烟、四条黄鹤楼香烟、五条长白山香烟、五条软玉溪及四条硬玉溪香烟盗走,后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250元。经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810元。12、2015年10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物流城五金交电市场顺达五金店,用扳子把门锁卸下入室,将失主肖某某放在屋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两捆总长约80米的电缆线盗走。电缆线被其卖掉,获赃款人民币300余元。13、2015年10月17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物流城民俗文化园三栋127号(未挂牌门市),用锤子砸坏窗玻璃入室,将失主陈某某放在屋内的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盗走。被盗电脑被史某某卖给远航电脑维修店,获赃款人民币600元。经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14、2015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物流城五金交电市场“朋友”二手车过户店,用扳子把门锁卸下入室,将失主杨某某放在屋内的三台电脑机箱和显示器、一台监控器硬盘盗走。电脑机箱和显示器卖给银州区兴隆生活广场附近一家电脑维修店,获赃款人民币500元。15、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史某某窜至铁岭市新城区物流城五金农机市场一家未挂牌门市,用扳子把门锁卸下入室,盗窃屋内现金人民币40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后被告人史某某将该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之前偷来的两台台式电脑以共计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起诉)和李某某(转治安处罚)。经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16、2015年10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物流城五金农机市场德西家具电器店(中央空调店),用扳子把门锁卸下入室,将失主王某某放在屋内的四台电脑机箱和三台A**牌显示器、一套音箱、一台验钞机盗走。被告人史某某将四台电脑机箱和三台A**牌显示器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凯。经铁岭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四台电脑机箱、三台A**牌显示器价值合计人民币4600元、音箱价值人民币4000元、验钞机价值人民币200元。17、2015年11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岭东街学子移动通信器材商店,用撬棍撬开北侧窗户入室,将失主胡某某放在屋内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1000余元、20多张50元面额的充值卡、10部手机(OPPO牌、VIVO牌、索爱牌)、多张内存卡、监控硬盘盗走。赃物自用或者送人及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该失主ViVO牌手机三部、索爱牌手机二部、OPPO牌手机五部及部分内存卡、电话充值卡。经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9070元人民币(不含50元面额充值卡)。18、2015年11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物流城五金农机市场天赐佛珠店,用扳子把门锁卸下入室,将失主左某放在屋内的佛珠若干、一台海尔牌电脑一体机、一部尼康牌照相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赃部分手串及手链。经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海尔电脑一体机和尼康牌照相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佛珠价值人民币5549元。综上,被告人史某某盗窃财物经鉴定价值总计人民币91529元,现金总计人民币55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侦查队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丢失报告、货品销售明细清单、专用收款收据、车辆档案,失主胡某某、王某某、朱某等19人的陈述,证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吉某某、田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刘某、吉某某、郑某、王某的证言,户口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和铁岭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鉴于,被告人史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史某某退赔有估价鉴定的相关被害人物质损失:退赔被害人朱某损失人民币43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13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蔡某某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韩某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3200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损失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宋某某损失人民币9810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损失人民币100元、退赔陈某某损失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8800元、退赔被害人左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伟思人民审判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