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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潇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潇凇,吴金平,张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72号申请执行人陈潇凇。被执行人吴金平。被执行人张全忠。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陈潇凇与被执行人吴金平、张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潇凇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它等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无可供保全财产,不予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的效力维持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