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显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1刑初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显军,男,1984年9月7日生于贵州省毕节市,身份证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人民东路**号(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岔河镇戈乐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4月23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1月22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显军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熊显军通过鼎新乡的熊亮认识鼎新乡的龙建学、冯军、张兵、陈雯、杨贵等七人后,编造在水城县的齐康驾校办理一个C1驾驶证,每人只需交9600.00元,不用参加任何考试,三个月包拿证到手的事实,先后骗取龙建学、冯军、张兵、陈雯、杨贵等七人现金共计45800.00元。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熊显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显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熊显军因危险驾驶致二人重伤,赔偿伤者234800.00元,因缺钱就想用代办驾照骗钱。熊显军明知自己不是交警,确着交警服装,通过熊亮认识杨贵等人,谎称其在水城县交警大队上班,每人只需交9600.00元,不用参加任何考试,三个月就能领到C1驾驶证的谎言,在2015年3月,先后骗取杨贵86**.00元,陈雯6000.00元,张兵6000.00元,张晓龙6000.00元,冯军6600.00元,黄龙6000.00元,龙建学6600.00元,七人现金共计45800.00元。由于黄龙等人追得紧,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熊显军退还了冯军6600.00元,黄龙6000.00元,龙建学6600.00元,还欠杨贵、陈雯、张兵、张晓龙四人的26600.00元没有退还。另查明,被告人熊显军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4月23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1月22日。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熊显军的供述、被害人杨贵等人的陈述、证人熊亮的证言、协议、证明、打款凭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员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显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額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显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显军诈骗他人财物价值45800.00元,属数额较大,在对其量刑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熊显军有犯罪前科,冒充军警进行诈骗,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显军在案发前主动归还部分被害人的被骗金额,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显军当庭认罪、悔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熊显军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打击犯罪,结合被告人熊显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显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熊显军的违法所得2660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先 正 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