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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763号申请人任某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任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