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广学、白大猛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学,白大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刑初28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广学,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2月2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白大猛,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2月2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涵、黄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伙同白广辉(已死亡)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乡庄头泡,意图盗窃被害人于某停放在泡岸边的铁船。白广辉下至泡内将铁船的绳索解开,三人合力将铁船拽至岸边装上四轮车后驾车逃跑。三人共谋将铁船藏匿于白广学家南园子。经鉴定,被盗铁船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白广学于2015年3月31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白大猛于2015年1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系一般共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白大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伙同白广辉(已死亡)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窜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乡庄头泡,盗窃被害人于某停放在泡岸边的铁船。白广辉下到泡内将铁船的绳索解开,三人合力将铁船拽至岸边装上四轮车后驾车将铁船藏匿于白广学家南园子。经鉴定,被盗铁船价值人民币2000.00元。案发后,被盗铁船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白广学于2015年3月31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白大猛于2015年1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的自然状况,系成年人,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同案犯死亡说明,证实案件的受理和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白大猛系投案自首、白广学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案犯白广辉已死亡。3.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涉案赃物价值结果已向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送达,白广学、白大猛未表示异议。4.公安局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涉案赃物已返还。5.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白广学、儿子白大猛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二人用自家的四轮车在屯南的泡子里拉回一个铁船,他俩对我说是从泡子里捡回来的。他们把船拉回家放在两垛苞米杆子中间了。6.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自家打渔用的铁船停放在庄头泡,于2013年10月26日早上发现丢失,其顺着四轮车印,找到敖林乡布木格村白广学家,发现丢失的船在白广学家南园子玉米杆垛中间,我就报警了。7.被告人白广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是刚割完苞米杆子后的一天中午,白广辉借我家四轮车头上好力宝他妹妹家,我儿子白大猛给他开的车,他俩晚上回来的。白广辉说看见庄头泡里有条船,咱们给他整回来。我说正好咱们整回来打渔用。当天晚上我和白广辉、白大猛三个人去的,当时是六点多开我家四轮车去的。船在往庄头去的坝根东侧。当时船都被水淹了,露个头用绳子绑着。白广辉下的水,他往外面淘水。淘完后我爷俩在岸上往上拽,白广辉在下面推。四轮子站在坝的西侧,船上岸后往西侧一推就装上车了,然后拉着船开着车就回我家了,把船藏在我家南园子苞米杆底下了。第二天我没在家,船主上我家来找来了。8.被告人白大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份一天中午,我二叔白广辉求我四轮车上她妹妹家办事,回来的路上他看见庄头泡里有船。然后回到我家后就跟我爸白广学说:咱们去给偷回来留着自己打渔用。我爸同意后,在当天晚上六、七点钟时,我开我爸的四轮车拉着他俩到庄头泡的西岸。泡西岸边有好几条铁船栓在岸边的木桩上,白广辉下水解的绑船的绳子,我把绳子系到车上,然后把船往岸上拽。然后我们三个又把船装到车上。拉回我爸家南园子里用苞米杆子盖上,准备以后打渔用,完了我们就都回家睡觉了。第二天早上6、7点钟时,我看见有人在我爸南园子转悠,我看人家找上门了,我就跑了。我一直在外打工了,今天来投案的。9.杜蒙价格认证中心杜价鉴字(2013)第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铁船的作价方式及结果。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广学、白大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大猛系投案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广学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被盗铁船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广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被告人白大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美娜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