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博与被告孙学龙、赵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博,孙学龙,赵春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275-1号原告陈文博,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孙学龙,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赵春娥,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陈文博与被告孙学龙、赵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文博与被告孙学龙、赵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月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海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