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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特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杜平、孙晓霞与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226号申请人杜平,男,汉族,申请人孙晓霞,女,汉族,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杜明,男,汉族,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杜建锋,男,汉族,申请人王军,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杜平、孙晓霞、王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杜平、孙晓霞与申请人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年4月5日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王军自愿赔偿申请人杜平、孙晓霞死者杜付军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60000元,于2016年4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本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纷民事赔偿部分一次性了结,申请人杜平、孙晓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王军主张民事赔偿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杜平、孙晓霞与申请人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