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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高胜、张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张高胜,张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202号原告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五洲路西侧西湖嘉苑3号楼。法定代表人陈跃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高胜。被告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高胜、张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江西嘉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东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