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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74-1号申请人沈某某,男。被申请人白某某,男。本院审理申请沈某某与被申请人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某某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沈某某转移事故车辆,逃避债务,致使将来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白某某所有的湘B7W6**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沈启朗所有的常宁房字第00017**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某某所有的湘B7W6**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沈某某所提供的沈启明所有的常宁房字第00017**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诗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