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晓燕与被执行人魏成林、周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燕,魏成林,周小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朱晓燕,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魏成林,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周小蓉,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朱晓燕与被执行人魏成林、周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晓燕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院依法将本案已委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