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胡睿与章礼兵、周秀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睿,章礼兵,周秀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701号原告:胡睿,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章礼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周秀连,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睿诉被告章礼兵、周秀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两被告价值25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章礼兵、周秀连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