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姚成林与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成林,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姚成林,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舜天嘉园。被执行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火车站。法定代表人尤天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姚成林与被执行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字(2015)10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平劳人仲字(2015)101号仲裁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09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40953元,未执行标的0元及执行费514元。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oz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loz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字(2015)10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