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尚丽华与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丽华,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俞家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尚丽华。委托代理人:许智添、陈夏(实习),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白塔岭44-1号。法定代表人:方润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福强,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车站路59号。负责人:褚浩阳。委托代理人:步海明,该公司员工。被告:俞家麟,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丽华与被告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俞家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11元,由原告尚丽华负担。审 判 长 高铁鹰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费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