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第84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元,退还给原告437.5元。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