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高明、陈礼枝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高明,陈礼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71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主任。被执行人陈高明,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姚集街姚集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006240410。被执行人陈礼枝,与被执行人陈高明系夫妻。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8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8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审 判 长 白德勇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晏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