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某乙诉段某某、贺某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乙,段某某,贺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初��第634号原告刘某乙,男。被告段某某,女。被告贺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乙诉被告段某某、贺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同生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