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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某乙诉段某某、贺某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乙,段某某,贺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初��第634号原告刘某乙,男。被告段某某,女。被告贺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乙诉被告段某某、贺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同生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