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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淄博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安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安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财保11号申请人淄博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北XXXXX。法定代表人汪金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井泉,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述波,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安蕾,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市北区XXXXX。申请人淄博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安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安蕾的存款人民币15664.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汪金锁以自己所有的XXXX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如果查封有误,担保人汪金锁自愿以该担保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广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安蕾的存款人民币15664.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汪金锁所有的XXXXX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