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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恢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雪丽与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丽,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丽,石家庄旭日航空咨询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侯文,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地勤部职员。申请执行人王雪丽与被执行人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一初一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现因石家庄市区域划分,石家庄市桥东区已被撤销,本案变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河北泰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侯文名下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212号楼12层1205号房产进行评估,作价2214700元。申请执行人王雪丽与被执行人侯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侯文将其名下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212号楼12层1205号房产以评估价折抵给申请执行人王雪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文名下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212号楼12层1205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将被执行人侯文名下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212号楼12层1205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雪丽名下(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辉执行员  朱 浩执行员  马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