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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加添与杨好娴、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添,杨好娴,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180号原告陈加添,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杨好娴,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敏,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加添与被告杨好娴、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凌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加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好娴、陈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加添诉称,被告杨好娴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杨好娴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共同债务。近段原告因自身需要资金,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但二被告拒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杨好娴、陈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9日,被告杨好娴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经原告催告,二被告未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审查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好娴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杨好娴的个人债务或者其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负共同偿还的责任。经原告催告,二被告未还款,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是可以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好娴、陈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加添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五百二十元,由被告杨好娴、陈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凌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