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户柱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户柱,杜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54号之一申请人李户柱,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杜李峰,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陕0125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杜李峰驾驶的陕D709**号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杜李峰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D709**号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景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