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丁智辉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智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099号罪犯丁智辉,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小学毕业,住江西省德兴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作出(2013)金浦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智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丁智辉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智辉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