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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长城现代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长城现代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45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长城现代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煦,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江苏××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许鸣。张家港市长城现代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广告公司)与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洲变压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沙洲变压器公司应支付长城广告公司工程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权利人长城广告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0年9月28日,长城广告公司、沙洲变压器公司签订《装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沙洲变压器公司将其办公楼部分装修发包给长城广告公司,工程总造价66万元。长城广告公司、沙洲变压器公司于2010年11月27日签订《关于沙洲特变办公楼(三、四楼)装潢的补充协议》约定完工日期为2010年12月25日,工程款于201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长城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潢工程,沙洲变压器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结欠工程款8万元未能支付,引起诉讼。另查明,沙洲变压器公司债务较多,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09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沙洲变压器公司债务较多,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超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