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东明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明,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86号申请人徐东明,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建设大道*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王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东环路祥和苑小区。关于徐东明申请执行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燎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