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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174号罪犯张剑,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仪刑初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22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张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缴纳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仪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