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郭正文与被申请人郭正义恢复原状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正文,郭正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正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正义。再审申请人郭正文因与被申请人郭正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正文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事实未查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判决超出当事人诉求,请求保护申请人权益、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诉请。本院认为,确认涉案陈家沟沟土地自l982年土地包产到户后经兄弟间流转,一直由郭正义平整耕种的事实。郭正文虽否认该事实,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流转当事人之间,确定产生合同效力,对相对方均有约束力。郭正文在郭正义承包地上兴建木工房,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村委会证明郭正文占用郭正义耕地建厂属实。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正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正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庆卫东审 判 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