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刑初96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仁和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5日16时,被害人武某驾驶挖掘机在淮北市相山区寇湾社区原寇湾小学工地配合相山区任圩办事处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后,被该处住户王某甲(已判决)锁在挖掘机驾驶室内。在此期间,王某甲拿砖头打被害人武某,被害人将驾驶室玻璃从里反锁,后王某甲拿来汽油、煤气罐等,扬言谁要去救武某就要烧死谁。直至7月16日12时许,王某甲与办事处谈好赔偿后才同意放武某,这时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已判决)、丁淑芳(已判决)三人在明知被害人武某被王某甲拘禁20小时后,仍继续对武某进行拘禁,并拿汽油继续阻止社区人员解救武某,限制武某自由,致使武某最终由于暴晒、饥饿等原因出现昏厥,后被社区人员解救出来。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及前科信息查询证明,出警经过及情况说明,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和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丁某、卓某、朱某、圣某、任某、汤某、关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张某、丁某甲、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武某驾驶挖掘机在淮北市相山区寇湾社区原寇湾小学工地配合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对该社区居民王某甲(已判决)的一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后,武某被王某甲及其家人围堵在挖掘机的驾驶室内,王某甲用铁丝把挖掘机驾驶室门拧上将武某关在驾驶室内,并拿来汽油、液化气罐等,以点燃汽油、液化气罐相要挟,阻止社区和公安人员解救武某。次日中午12时许,王某甲在与办事处商谈好拆迁赔偿问题后同意放走武某,此时,被告人李某及张某、丁淑芳(二人均已判决)三人在明知被害人武某已被王某甲非法拘禁20余小时的情况下,仍不让武某离开被拘禁的挖掘机驾驶室,继续限制武某的人身自由,并以点燃汽油相要挟,继续阻止社区人员解救武某。当日下午17时左右,被害人武某由于饥饿、中暑等原因昏厥在挖掘机驾驶室内,后被社区人员及武某的家人强行解救送往医院救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前科信息核实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67年8月14日,经查询之前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同案犯张某、李淑芳及王某甲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2.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卷宗,证明: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寇湾社区居民王某甲未经同意和审批,在原生产队集体老鱼塘内建大砖房三间,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5月9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11日9时前自行拆除。通知书由王某甲之子王某乙签收。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武某辨认,王先振(王某甲)就是案发当日非法拘禁其的人;经证人朱某辨认,张某就是2013年7月16日围堵挖掘机司机的三名妇女之一;经卓某辨认,李某、丁淑芳就是2013年7月16日围堵挖掘机司机的妇女;经汤某辨认,2013年5月9日在淮北市相山区寇湾一队王某甲家中签收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是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4.淮北市公安局仁和派出所民警王维武、王田元出具的出警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15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仁和派出所接110指令在相山区寇湾小学工地有纠纷,出警到现场发现一辆挖掘机停在一片被扒倒的平房内,一男三女站在挖掘机上大骂,并拍打驾驶室玻璃,驾驶室内有一男子,车上四人情绪激动把司机堵在挖掘机驾驶室内,扬言要烧死挖掘机的驾驶员,现场聚集五十多名寇湾村民。当晚,寇湾村民二十余人在现场安装照明设备,围堵挖掘机,直至次日下午17时许,挖掘机上的驾驶员出现昏迷,其家人上前强行解救,现场民警积极配合,后将驾驶员从驾驶室抬出送医院治疗。5.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童露露、XX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26日23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淮北市相山区寇湾行政村三组22-1号将被告人李某抓获。6.被害人武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7月15日,其在施工的工地平整场地,工地负责人石锦州要其拆两户房子,说是政府叫拆的。当日下午15时左右,现场来了一些办事处的领导和几十个城管,石锦州打电话让其拆,拆的时候没人阻拦,刚拆完一户,其就听到有石头砸挖掘机的声音,其就停了机子,这时其看到女房主和她两个女儿正拿石头砸车,接着把车围了起来,边骂边砸。等灰尘下去后,其发现办事处的领导和城管都不在了,现场就剩下其和这母女三个,其就被困车里了。不久男房主和他儿子到了,男房主姓王,当时他拿一根棍子喊着如果其出来就砸死其,其就没敢出去。之后男房主拿来铁丝把驾驶室的门缠死并用铁锹把别上,男房主又吩咐他儿子拿汽油,不久拿来一桶5升色拉油桶装的汽油,男房主又抱来豆草放在挖掘机下面,并拿来一个煤气罐放在挖掘机下面,喊谁过来就炸死谁。天黑后一个小时左右,现场来了领导和警察,大家劝男房主把其放了,但男房主不同意。其家人也来了,托关系想让男房主放人,期间其也求过男房主,男房主就是不同意,说只要其出来就弄死其。当时其家里人送来吃的喝的,但门锁着且不能上厕所,其就没要。其在挖掘机里呆了一夜。第二天上午,王某给其两瓶水,其没敢喝,这时男房主也同意谈了,让他儿子先看着其,到中午可能谈好了。这时不知道从哪出来三个女的,在挖掘机上大吵大闹,原男房主因为签好协议,他们一家就撤了,后面三个女的也是带着汽油,其中一个人一手拿汽油一手拿火机,领导也没谈好,一直僵持到下午。因为太阳太毒,驾驶室不透气,其感觉喘气困难,身上没劲,就和三个妇女商量出去呆一会,三个女的不同意,还说其死也得死在里面。下午5点多钟,其感觉全身麻木,不行了,其就喊其老婆,让她打120,当时王某也在,后来其就失去了知觉,直到在医院醒来。其一共被拘禁了20多小时,期间因为不能出去上厕所也不敢吃喝。7.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武某的叔叔。2013年7月15日下午三点多钟,其接到武某的电话说他在寇湾小学工地被人扣下了。下午四点多钟其赶到现场,看到武某坐在挖掘机里,一个叫王某甲的人和他的老婆以及他两个女儿围着挖掘机又砸又骂,称如果武某出来就砸死他。后王某甲又用铁丝把挖掘机的驾驶室门捆上。王某甲的儿子拎了一桶汽油和一个液化气罐到现场,并说谁敢来就烧死谁。直到晚上11点多钟其离开现场的时候,武某一直被困在挖掘机内。次日早上5点多钟,其又到现场,看到武某仍旧被困在挖掘机内,当日中午11点多钟其回去吃饭,下午2点多钟其又到现场,武某一直被困在驾驶室里不能出来。下午2点左右有一个老太太拿来一桶汽油,也放在挖掘机旁要挟救助人员,一直到下午5点多钟,其看到武某在挖掘机内昏迷了,其就打电话报警,并上前拧开驾驶室门上捆的铁丝,拧开铁丝的时候有个女的还上来阻挠。驾驶室的门打开后,其和两个寇湾社区的干部一起把武某抬到路边,刚好110警车来了,就直接把武某送到濉溪县人民医院抢救了。武某被扣押期间其没见到武某吃东西,其给了他两瓶水,因不能上厕所武某也不敢喝。8.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武某的对象。2013年7月15日下午2点多钟武某去工地上班,3点多其还去武某施工的寇湾小学的拆迁工地送柴油。其回家后等到晚上8点多钟,打武某的电话是关机状态。其到工地看到几个人站在挖掘机上,一个姓王的男子(是其小学同学父亲)不让其靠近,并说谁过来烧死谁。其看到挖掘机上有一桶食用油桶装的汽油,下面还有煤气罐,挖掘机驾驶室门被铁丝捆上了,外面还插个木棍,其就报警了。期间其跟家人以及社区干部一起去商量让那家人放人,未获同意。7月16日下午2点多钟,姓王的男子跟社区谈好了条件,这时候又有三家被拆的住户不让武某出来,其看到一个女的站在挖掘机上,拿着铁锹,另一个女的一手拿着一桶汽油,一手拿着打火机,另外一个女的拿把抓钩子,这三个女的称不解决她们的问题就不放人,后来武某在车里对其说他不行了,让其赶紧打110,其看到武某仰躺在驾驶室里,就赶紧和其叔王某分别打了120和110,其叔上前把铁丝拧开,和社区的工作人员一起把武某抱到路边,110来了之后将武某送到濉溪县人民医院。救人的时候后来提汽油的女的还用石头将王某的腿砸伤了,武某被扣留期间其没见他吃过东西,只有王某给他两瓶水他也没敢喝。9.证人卓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副书记。2013年7月15日下午,其在给群众开答复会,忽然有人喊拆房子了群众就散去了,其就跟办事处的几个领导一起到寇湾小学的工地,看到一台挖掘机被困着,挖掘机下面是一片废墟,房主王某甲和他妻子及两个女儿围着挖掘机,王某甲拿着一根棍子在吵骂,这时派出所的民警也到了,就一起去劝说王某甲,王某甲情绪比较激动,不同意放人。后来一个小伙子拿来一桶五斤装的食用油桶装的汽油给王某甲,王某甲还弄了一些草放在挖掘机下面,并从家里搬来液化气罐,威胁说谁过来就同归于尽,一直僵持到16日凌晨3点,王某甲才同意谈。到上午9点多钟,王某甲和办事处谈好并签了协议,但放人的时候有三名妇女不同意,这三名妇女是“相湖”项目工地的拆迁户,分别是寇某的老婆(张某)、李某甲的老婆(丁淑芳)、刘某的老婆(李某)。寇某的老婆拿着王某甲的汽油桶,其去做三人的工作做不通,后来王某甲把自己的汽油桶和液化气罐拿走了,三名妇女不知道从哪又弄来一桶汽油,期间其跟社区工作人员组织了一次行动,但因三名妇女威胁要泼汽油,未能成功。到16日下午5点多钟,驾驶员的叔叔说驾驶员中暑了,并打了110和120,其在外面喊,驾驶员未答应,其就和几个社区干部以及驾驶员的叔叔强行把驾驶室门上的铁丝拧掉,将驾驶员抬出来送到濉溪县人民医院。10.证人朱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寇湾社区的工作人员。2013年7月15日其在办事处会议室参加街道办事处对寇湾一组的答复会,后有人说房子被拆了,群众就散了。其到寇湾小学工地现场,看到王某甲一家站在一台挖掘机上,驾驶室里面有一个人。之后公安局、区政府、办事处都去人了,当时王某甲情绪激动,说谁过去就砸死谁,之后王某甲又弄来汽油、煤气罐,说谁过去烧死谁。一直到第二天10点30分,办事处和王某甲达成协议王某甲答应放人,但到现场后有另外三家人不同意,分别是李某甲的老婆(丁淑芳)、寇某的老婆(张某)、刘某的老婆(李某),她们爬到挖掘机上,开始是拿着王某甲的汽油,王某甲要回去之后寇某又递了一桶汽油给她们,威胁谁靠近就泼谁。大概16日下午3点左右,现场人员和那三个妇女还没谈好,其让王某甲去看看挖掘机司机,发现司机没反应了,当时在旁边的卓某、圣某及挖掘机老板上去一起把司机抬了出来,旁边有群众说是装的,但并未阻拦,后来派出所的车把司机送往医院。11.证人圣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寇湾社区工作人员。2013年7月15日其在办事处会议室参加街道办事处对寇湾一组的答复会,一个姓王的男子接了个电话,说房子被拆了,那男子就对参加大会的群众说“房子被拆,会不开了”,群众就跟着走了,其到现场看到姓王的和他的老婆以及两个女儿站在挖掘机上不让司机出来,说出来就砸死他,当时看到有桶汽油放在车上,车下还有液化气罐,挖掘机驾驶室被姓王的男子用铁丝捆上了,后很多领导和警察都来了,但由于王某甲用汽油和液化气罐威胁,未能解救成功。后来政府和王家人达成协议,准备放人,但又来了三个女的不让放,王姓男子把汽油和液化气罐拿走后,三女的又买了桶汽油,说不解决问题别想放人,谁过来就烧死谁,直到16日下午发现挖掘机司机晕倒在车里,其就与其他人一起强行打开车门把司机解救出来送到医院。司机被扣押了一天一夜。12.证人任某、汤某、关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5月9日,寇湾社区向任圩办事处报告称,寇湾社区一组村民王某甲在集体鱼塘内私自搭建三间房屋,办事处安排任某带领汤某、高某、王某等人到寇湾社区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发现王某甲私自搭建的房屋在沟里面,明显不具备住人的条件。根据一组队长郑某介绍,鱼塘系寇湾村集体所有,王某甲无权搭建房屋,现场确认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当时向王某甲的家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通知书由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签收。同年5月11日,办事处安排社区人员催促王某甲自行拆除房屋,但王某甲一直没有自行拆除。同年7月15日下午,任圩办事处城管中队和相山区城管大队组织在现场的施工方配合对王某甲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拆除过程中遭到王某甲家人的阻挠,王某甲及其家人召集寇湾社区其他居民到现场,为避免冲突,现场执法人员撤离现场,但挖掘机司机未能及时撤离,被王某甲家人围堵。1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初,相山区城管大队任圩中队接寇湾社区举报,王某甲在该社区鱼塘内私自搭建三间房屋,属违法建筑。同年5月9日,在任圩办事处副主任任某的带领下去寇湾现场,当时王某甲不在,经了解王某甲未经集体同意,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在鱼塘内建房,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当场给王某甲的家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通知单交给了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14.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其别名王先振,小名王某甲,系相山区寇湾社区一组居民。2006年,其在菜地西头的池塘垫了地基盖了三间房,但不能住人,一直养鸡用。2013年7月15日下午,其和村里人去任圩街道办事处开会谈局中南面的宅基地的事,3点多钟其女儿王娟娟打电话给其说房子被人扒了,其回家看到一辆挖掘机在其房子旁边,司机还在里面。其就问司机谁让扒的,司机不说,其就对司机说不说不能走,后其找来铁丝将挖掘机驾驶室门缠上,并用一个铁锹把把门别上。后来区里和办事处的领导都来了,中间其回家拿了一桶色拉油桶装的汽油和一个煤气罐放到挖掘机上,其不让挖掘机司机走是为了找出扒房子的人。这样过了一夜,第二天上午10点多钟,办事处的领导和其谈,接受了其的条件,其答应放人。其要放人时,发现和其一组的李某甲、寇某、刘某三个人的老婆站在挖掘机上,其上前去准备解开铁丝,三个女的不让,其就把煤气罐和汽油拿走了。下午5点多钟,卓书记让其把驾驶室门上的铁丝弄开,其弄开铁丝,卓书记带几个人把司机弄出来送走了。其被拆的房子是在集体池塘上盖的,2013年的一天,郑大勇到其家给其儿子一张违章的文书,其儿子王某乙还签字了,其回家就把那文书撕了。15.同案犯丁淑芳的供述,主要内容:其是李某甲的老婆,住在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寇湾一队。2013年3月其和张某、李某家的房子被开发商偷偷的拆了,其三家并未跟开发公司谈好赔偿,就一直找政府和开发商谈,但一直没谈好。2013年7月15日,任圩街道办事处通知去谈,其去不久,其同组的王某甲就接到电话说房子被拆了,其就和群众一起回家了。其回到庄上时大概下午4点多钟,一辆挖掘机停在一片废墟里,王某甲站在挖掘机上面,旁边放着一个汽油桶和一个煤气罐,挖掘机驾驶室里坐着一个小伙子,驾驶室的门被用铁丝从外面拧上了,还插着木棍,当时王某甲不让人靠近,也不让小伙子出来,一直僵持到第二天天快亮,任圩办事处的领导来和王某甲谈,王某甲的老婆和女儿在现场看着挖掘机。到下午1点左右,应该是谈好了,王某甲答应放小伙子出来。其和张某、李某让王某甲问之前其三家的房子是不是那小伙子拆的,王某甲回来说是的,其三人就围过去,不让那小伙子走,并把王某甲用的汽油桶拿来,也学他的样子,不让放人,没过多久王某甲要走了他的汽油,不知道谁又递上来一桶汽油,其三人就接过来用了,在现场对办事处人说除非谈好,否则谁过来就烧死谁。其实其只是吓唬人,让人跟其谈赔偿的事。这样到下午4、5点钟,驾驶室的小伙子晕倒了,社区和办事处的人把门弄开把驾驶员抬走了。当时其很气愤,其三个人还用西瓜皮砸社区干部。16.同案犯张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其是寇某的老婆,是淮北市相山区寇湾社区一队居民。其和丁淑芳、李某家的房子一起被开发商偷拆掉了,其很气愤。2013年7月15日下午6点钟左右,其回家路过寇湾小学,看到很多人围着一台挖掘机,王某甲一家在挖掘机上骂骂咧咧的,挖掘机里还坐着一个人。其看到王某甲家在沟里盖的房子被拆了。第二天上午11点多钟,其又去看,看见王某甲的老婆看着那个司机,办事处的领导正在和王某甲谈。中午12点钟左右,办事处和王某甲谈好了,其和丁淑芳、李某听了感觉不满意,就跑到挖掘机上,继续看着司机不让司机出来。不久王某甲过来放人,其三人就说等会再放,其要处理自家房子的事。这期间,其问司机扒了几家,司机说在其庄上扒了5家,但不说是谁家的,其三人就决定不让司机走,这样到16日下午4点多钟,司机的老婆来了,她打110说人不行了,之后其村的圣书记、薛书记以及和这个小伙子一起干活的一个人过来,把小伙子抬走了。1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当天其在家里听到其家屋南边很吵,其出门后听其庄里的人说王某甲家的房子都谈好了,赔了几套房子,那边的挖掘机就是挖其家的挖掘机。其就到王某甲家房子那儿去了,当时其村里的干部都在,还有一辆挖掘机停在现场,其和丁淑芳、张某一起上去问那个开挖掘机的司机其几家的房子是不是他挖的,他说是的,他说他共计挖了9间房子,但他不愿意说是谁指使的。后来王某甲和村里、社区的领导都来了,他们要放那个司机,其几人就拦着没让放人,要求其几家的房子也要解决,那几个领导没有答复。之后圣某、郑大勇就劝其几人走,说其的事以后再处理,其就溜着离开挖掘机了,接着他们就有人过来把那个挖掘机司机从挖掘机里抬出去了。其几人是下午1点多钟去的,下午三四点钟这个司机被抬走后其就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 剑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小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