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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32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九某某、丰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泸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321刑初7号公诉机关泸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九某某,男,1982年3月6日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泸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丰某某,男,1977年7月5日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泸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九某某、丰某某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华、和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九某某、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丰某某应不知名的傈僳族人(在逃,情况不详)雇佣以350元一车的价格拉运菜板,后丰某某邀约被告人九某某一同拉运。3月21日0时许,九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泸水县六库镇江西向阳桥头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丰某某汇合,两人随雇佣人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之后至六库镇烈士墓下方公路与不知名的4个人装运疑似红豆杉锯材。装好车后雇佣人骑二轮摩托车在前,丰某某在中间,九某某在后,一行人从装车处向上江方向行驶。凌晨1时30分许到上江镇后二人经小路准备绕过蛮云检查站,到边防站岔路口丰某某让九某某等他绕过检查站以后再走。10多分钟后,九某某得到丰某某通知可以走,在绕过蛮云检查站时被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丰某某在三界桥等久兴明时通过电话得知九某某已被查获,丰某某连夜从云龙县漕涧镇绕路返回六库。经鉴定,38件涉案木材,为红豆杉科属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材积为0.4146立方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有: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九某某、丰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九某某、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丰某某应不知名的傈僳族人(在逃,情况不详)雇佣以350元一车的价格拉运菜板,后丰某某邀约被告人九某某一同拉运。3月21日0时许,九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泸水县六库镇江西向阳桥头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丰某某汇合,两人随雇佣人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之后至六库镇烈士墓下方公路与不知名的4个人装运疑似红豆杉锯材。装好车后雇佣人骑二轮摩托车在前,丰某某在中间,九某某在后,一行人从装车处向上江方向行驶。凌晨1时30分许到上江镇后二人经小路准备绕过蛮云检查站,到边防站岔路口丰某某让九某某等他绕过检查站以后再走。10多分钟后,九某某得到丰某某通知可以走,在绕过蛮云检查站时被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丰某某在三界桥等九某某时通过电话得知九某某已被查获,丰某某连夜从云龙县漕涧镇绕路返回六库。经泸水县林业局泸林刑鉴字【2014】第5号刑事案件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38件涉案木材,为红豆杉科属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木材材积为0.4146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交单,证实怒江州公安边防支队蛮云边境检查站于2015年3月21日将查获的被告人九某某移交给泸水县森林公安局,泸水县森林公安局接收后进行立案侦查。2、户口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3、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21日1时40分许,蛮云检查站官兵在站部左侧小路堵卡,查获一辆由六库开往三界桥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对其例行检查时,从被告人九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内查出疑似红豆杉锯材38件。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丰某某到泸水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4、刑事技术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查获涉案木材的具体方位及地点。5、扣押物品清单二份,分别证实在公安侦查阶段,于2015年3月21日扣押了被告人九某某的车牌号为红色的三轮摩托车一辆及38件木材;2015年12月28日扣押了被告人丰某某的车牌号为三轮摩托车一辆及钥匙一把。6、泸水县林业局泸林刑鉴字【2014】第5号刑事案件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38件涉案木材,为红豆杉科属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木材材积为0.4146立方米。7、通话清单,证实二被告人案发当晚多次联系的事实。8、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九某某、丰某某共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材积达0.4146立方米,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丰某某积极联系,被告人九某某实施运输行为,故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九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丰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未随案移交的扣押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作出处理,上缴国库,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雪勤审判员  密贵四审判员  和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新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