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樊志祥诉被告于万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志祥,于万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6民初137号原告樊志祥,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于万香,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扎鲁特旗农机校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原告樊志祥诉被告于万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达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志祥、被告于万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志祥诉称,2015年5月2日,被告丈夫邵明哲因种地在原告处赊购硫酸钾复合肥60袋(每袋110元),欠6600元,当时邵明哲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于2015年12月邵明哲因交通事故死亡。此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化肥款6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于万香辩称,我和邵明哲是夫妻关系。2014年种地后化肥剩了很多,退给原告了,我们应欠化肥款2700元,2015年我们没有种地。现在经手人邵明哲已去世,其它事情我不清楚。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于万香丈夫邵明哲是否欠原告复合肥款,如欠复合肥的应欠多少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被告于万香丈夫邵明哲向原告樊志祥赊购硫酸钾复合肥欠6600元。后因价值3900元复合肥未使用而退给原告,剩余复合肥款被告于万香丈夫邵明哲未偿还。另查明,2015年12月,邵明哲因交通事故去世。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于万香丈夫邵明哲向原告樊志祥赊购复合肥未付清价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邵明哲向原告赊购复合肥时,被告与于万香系夫妻,该债务属于夫妻之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于万香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樊志祥复合肥款2700元;驳回原告樊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于万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木其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