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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忠杨、赵财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杨,赵财魁,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林忠杨,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齐云、程靓,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财魁,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杨丽萍,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9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财魁、杨丽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2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