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955号原告:牛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