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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955号原告:牛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佳慧 来源:百度“”